2013年5月30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亮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面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淑菊在社保部门的参保养老保险的网页信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对方当事人也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行为表示赞赏。
本案系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导函中要求在重审中认真审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准确认定赔偿数额。我院在重审第一次开庭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有关基层组织拒绝向法院提供死亡被害人被扶养人无其他收入的证明。休庭后合议庭在讨论中认为,本案因被扶养人生活费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现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然不能提供被扶养人无其他收入的证明,但也不应轻易以当事人举证不能而判决不支持该诉讼请求,最后合议庭决定,法院依职权到政府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调查,一定要查清此事实,公正合理地审理此案。
当法院将依职权调取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淑菊每月有2000余元退休工资收入的证据在第二次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异议,法院遂以该证据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