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处罚原则,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率由我院少年刑事法庭审判。近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了一起邹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公诉机关证实邹某年满18周岁的证据是邹某父亲在公安机关两份询问笔录,及邹某受劳动教养处罚时,公安人员向邹父的朋友孙某做的询问笔录。但这些证据存在如下矛盾,不能证实邹某年满18周岁:
1、邹父飞第一份笔录称邹某是属狗的,又称阴历生日是1993年10月30日 (但阴历狗年应是1994年。如果具体日期做父亲的记不住有可能,但属相一般是不会记错的) ,邹父同时称邹某是在一个姓于的老太太家出生的,现老太太已死亡。邹父第二份笔录中称邹某的阳历生日是1993年11月30日(但1993年11月30日对应的阴历是10月17日,而不是其第一份笔录说的10月30日)。
2、2010年2月13日邹父在公安机关称邹某的阴历生日是1993年10月29日。
3、孙某称邹某是1993年12月出生的,是在医院出生的。
针对以上关于邹某生日及出生地点、属相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因此认定邹某年满18周岁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检察机关接受了法院的意见将此案撤回重新向少年刑事法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