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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惹争议 案件事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06-07 14:34:11


  一起因房屋拆迁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在办案法官的全力调解下终于传来喜迅。

  2011年被告在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长征委建设东岸名苑小区工程。2011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安置面积为70.26平方米住宅,位置在3号楼2单元2层,门牌号3号。楼房建成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交房。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房屋已卖给他人,不能再交付房屋。同意退钱,但却不按其楼房销售价格退还,被告一房二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按其楼房销售价格给予退款,给付22个月的利息26 191元,同时给付房款一倍的赔偿238 107元。

    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双方往往矛盾异常激化,影响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办案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高度重视,积极与原、被告双方展开调查与沟通,并仔细听取双方关于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反复依据《合同法》、《拆迁安置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耐心地“释法、讲理、说情”。经过长达一周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被告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内容交付原告房屋,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至此,一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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