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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证人证言

发布时间:2013-06-08 15:50:07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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