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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发布时间:2013-06-08 15:51:45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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