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
所谓责任能力,是负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承担责任谴责的前提的人格能力。其内容是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并依照该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对具有这种能力的人,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刑法规定了排除责任事由的无责任能力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限定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1、我国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三分法进行了区分。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2、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既上面所讲的8种行为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二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定罪处罚。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满足转化犯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也承担刑事责任。
5、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中有一个例外,即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转化成抢劫罪。
6、已满14不满16周岁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其他
1、精神病人
2、醉酒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期待可能性
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情形,极为罕见。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该以行为人当时的能力状态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