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的时间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是“实行着手”)。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
(二)中止的自动性
1、关于自动性的理论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具体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学界通常采用弗兰克公式来认定。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2、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
行为人中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基于悔悟、怜悯,有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在很多案件中,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可能是既有主观的考虑,也有客观的障碍。不能因为存在客观的障碍就一律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而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放弃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内在还是外在。
(1) 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不是认定中止的必要条件。
(2) 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即内心的情感是否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是可以成立中止的。
(3) 基于嫌恶之情放弃: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4) 害怕受到刑罚处罚:①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②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③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④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
(5) 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
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这种情况又称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放弃,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
(6) 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
在实行中了的情况下,中止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
(4)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但由于介入因素的出现,危害结果仍然出现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