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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5-10-10 09:45:19


  近日,鸡冠区法院红星法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人民陪审员在事实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履行陪审职责,促进案件调解。

  2015年2月18日,被告马某驾驶黑G13739号小型轿车(该车辆系被告鸡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马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沿鸡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功铁艺门前时左转弯进入成功铁艺时,与沿鸡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黑GN383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被告就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与原告产生很大争议,如果鉴定,将可能会产生超过案件标的的鉴定费用,又会增加当事人诉累。

  在庭前会议中,主审人先让人民陪员阅读案件卷宗及庭审提纲,后着重说明了案件焦点问题,人民陪审员与主审人详细探讨案情,修改整理了庭审提纲。因人民陪审员本身对汽车比较了解,就汽车维修问题向多家维修厂进行走访、调查,并在庭后调解时,向原告讲明其在修车费用上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之处,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实际调查理性分析说服原告的调解工作,使得原告服法服理自愿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审理和调解,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与法官共同查明事实,并在促成当事人和解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这正是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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