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为完善东街街道功能和周边相邻不动产的利益,行政主管部门与九洲公司商定(有九洲公司的书面承诺)以此房建公厕,按《物权法》第156条之规定,系双方为该房屋设定公益地役权,且该地役权已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按《物权法》第158条之规定,该地役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王某),并且,按《物权法》第167条之规定,该地役权对受让人(王某)具有约束力(供役地部份转让,所涉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全部转让更应当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