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红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月2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将坐落在鸡西市鸡冠区禧龙家苑1号楼3单元404室,建筑面积为69.34平方米楼房出售给被告杨某,价款为233 745.14元,每平方米为3 371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首付53 745.14元。2014年1月2日合同签订时,被告交付房款5 745.14元,双方约定余款48 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4年12月31日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购房款,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中约定“人民币50 550元”,其中有本金48 000元,利息2 550元,此款双方约定2015年4月1日前付清。逾期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不还,原告诉讼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前了解了双方的矛盾后,积极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均表示接受法官的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杨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6 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