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担责
作者:孙卓君 发布时间:2012-05-18 15:21:17
陈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陈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9600元。执行中,法院发现被告人刘某在其工作单位某汽车运输公司承包收入1.6万元未领取,遂向运输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擅自将收入1.6万元悉数予以支付,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运输公司未追回该款。法院遂裁定由运输公司赔付给陈某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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