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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抵债的方法由谁提出?

发布时间:2013-06-09 09:07:13


    有人认为,劳务清偿是人民法院的一种执行方法,因此人民法院有权提出;也有人认为,劳务清偿是双方当事人执行中和解的内容,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值得商榷。

    因劳务清偿是一种特殊的和解,对此不能只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性而忽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和、疏导、说服工作,或者至强调人民法院的职权性而忽视当事人的意愿。事件中如否认人民法院提议权,就可能使当事人失去劳务清偿方式解决执行问题的机会;而否认当事人的提议权,则可能产生人民法院违背当事人医院强制实施劳务清偿的违法现象,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都有对劳务清偿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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