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务抵债的,劳务的价值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3-06-09 09:07:52
劳务的价值折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故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参与对劳务加之的协商,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说服工作力求达成共识。对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执行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参照当地同行业在劳务市场的平均值来计算;二是确定一定的比例,完成劳务后所创造的价值在总的劳动成果价值实现时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计算。但这种方法要求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劳务的价值有一定的估算,以免与实际存在的债务差距太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