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红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件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与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27日13时20分,王某驾驶被告孟某承包的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少林牌中型客车行驶至鸡冠区鸡恒路文举女子学校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起亚牌出租车沿鸡恒路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越过双实线驶入路的左侧时相接触,致车内人员原告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日入住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其头外伤、腹部挫伤、盆腔积液、多发软组织挫伤、宫颈多发纳囊。原告住院发生医疗费4 161.57元。此事故经鸡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鸡冠(2014)第00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齐某无责任。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讼至法院。
承办人经过了解案情,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协商都不欢而散,但承办法官不气馁,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见面,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经法官疏导解释后,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给付原告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