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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起合同纠纷 化解一起合伙矛盾

  发布时间:2015-10-20 10:16:58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王某提起了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的终审判决,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了认可。

  原、被告二人于2008年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二人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某工厂院内设施及厂房,并由二人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因市场变化,二人一直未能办理营业执照和房照、未能按计划实施生产。2011年4月,双方曾就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一事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而此时,工厂资产涉及政府征收动迁等事宜,影响了双方权益的实现,双方各执一词且矛盾激烈,政府部门无法与双方达成一致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为此,孙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有效。王某认为,二人之间虽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双方已经解除了协议,被告王某个人拥有该厂的经营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要求,应认定该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虽就解除协议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的解除协议意见,因此应认定原协议仍然有效,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及时作出了处理意见。

  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双方权利得以确认,为二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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