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