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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13-06-09 09:24:3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此,过去的司法解释中曾有明确规定,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写入法律,有利于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强调转为普通程序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司法解释则要求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使用裁定),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并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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