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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能否转为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3-06-09 09:25:25


    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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