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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6-19 17:08:25


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原因,也包括事实方面的原因。法律原因是指由于法律的某项规定,而使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如法院工作人员被申请集体回避等而使该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事实方面的原因,是指人民法院在客观上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项,如水灾、地震等,从而使该地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出现时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向其说明情况,并由上级法院制定适当的其他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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