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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抵押担保必须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2013-06-19 17:09:47


抵押权为物权之一种,设立抵押权,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的方法有交付和登记,抵押权因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故设立抵押权时,不存在标的物交付的问题。抵押权设立应登记方式公示,获得公信力。

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企业的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上述意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起生效。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对依法资源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实际上给第三人以“破坏”抵押效力的权利,也给抵押人以逃避承担抵押责任的机会。从操作上讲,当事人应尽量争取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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