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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威:矫正期间又违法 法无戏言:缓刑被撤入牢狱

  发布时间:2013-06-24 11:15:19


  2012年11月6日,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云南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本以为这是一个令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料事隔三个月,年轻气盛的他又“犯事”了。近日,县法院依法撤消了对罪犯李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李某某,系永平县博南镇人,2012年6月9日,伙同刘某某、兰某、蒋某某一起到320国道大菁路段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抢劫,于2012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鉴于李某某属抢劫未遂,系初犯,且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被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县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然而,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作为被矫正对象并不安分守纪,于2013年2月13日17时许,在320国道永平县博南镇卓潘村路段,因会车挤占道路,李某某和张某(另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两人用石块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蓝色时骏牌拖拉机实施打砸,造成拖拉机多处受损,社会影响恶劣。针对以上事实,执行机关永平县公安局、永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五种人”管理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撤销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对罪犯李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心语: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严格遵守缓刑考验期间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安分守己。通过此案例,告诫正在监外执行的监管罪犯,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依法收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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