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红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是一件并非复杂难辩的案件,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也能报以积极解决的态度,但只因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数名受害者,并且分别提起诉讼,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各受害者损失数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比例分别进行赔偿,因为本案在另案受害者医疗终结期未满,无法做出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一直无法做出相应裁决。
事故发生在2013年3月份,原告伤势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诉请赔偿数额共计7万余元。同起交通事故中的另一受害者伤势较重,历经两次起诉、撤诉而不能认定其损失数额,本案不得已中止处理。为此,案件主审人员多次与另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案件能够及时恢复审理。
直至2015年9月末,另案主审人员表示,另案受害者在经过司法鉴定后,各项赔偿数额已能确定,于是两个法庭的两个审判人员第一时间将双方的损失数额进行了确定比较,按照比例划清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随即审判人员联系到原、被告双方到庭,本案终于得以恢复审理,从上午9时至下午2点,合议庭坚持把案件一次性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赔偿比例及数额均表示了认同,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本案终于得于调解结案。
结案后,原告赵某向法庭审判人员表达了诚挚的谢意,“红星法庭法官时刻挂念我的案件,多次找到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能够恢复审理的第一时间即刻为我开庭审理,没有耽误一天的时间,法官的服务暖人心,你们的辛勤努力体现了人民法官切实为群众着想的服务理念,感谢红星法庭每一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