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李某看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当地知名报纸上发布的汽车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某款家庭轿车从2013年10月1日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1万元,现价9万元,李某正想买车,看到广告后于10月6日以9万元在该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该款家庭轿车,后李某了解到,早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该公司在同一报纸上所作广告的销售价格就是9万元,李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广告欺诈,向该汽车销售公司索赔,而公司负责人以广告不存在欺诈,系李某误解了广告内容为由拒绝赔偿,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该家庭轿车一倍的损失9万元。
【分岐意见】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悉真情权”,利用欺诈性的价格广告,使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实价格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销售商家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以价格欺诈的广告宣传,使原告李某根据对被告的特殊信赖而订立了购买家庭轿车的合同,所以被告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故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在得知被告的欺诈行为后,原告提出撤销合同并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该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这些义务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根据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受到损失,这种损失的发生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2.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其裨上是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部分。这里所谓“过失”,其实应当是“过错”之意。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所以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3.损失的存在。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的任为给缔约他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再现为依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因果关系。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的联系,即缔约的损失是缔约过错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所做的广告内容确定,符合要约规定,应当视为要约,对被告应当具有约束力。原告李某购买了被告的家庭轿车则应当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而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被告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所以原告李某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由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李某提出的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