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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

发布时间:2013-06-27 09:30:34


  由于某些特定情形的出现,导致诉讼对象法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案件的诉讼程序,这就是诉讼中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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