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供水合同的案件,及时解决了原告的“吃水难”,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原告闫某在某委某单位西侧有一户67.89平方米有照平房和一户无照平房,原告将两户平房改成五户门市房。2005年10月25日被告自来水管道改网,将原告的自来水管道遗漏,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门市房的自来水管道恢复供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 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与某单位协商,被告通过某单位二楼卫生间开洞将水管接到西侧大厅墙上再接到原告的门市房,水费由原告自行向某自来水公司交纳,某单位楼内自行铺设的管道由其自行管理。
2014年因某单位楼房动迁,单位放假后已无人使用该楼房,2014年11月8日自来水停水,至今没有恢复供水,导致原告的门市房也无水可用,但被告已收取原告2014年12月的水费18.45元。期间某单位曾找被告查看断水原因,但未能查明断水原因。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五户门市房的自来水管道恢复供水。庭审中被告以从某单位接出的管线应由原告负责维修养护为由拒绝为原告恢复供水。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供水合同依法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义务。现被告某自来水公司从某单位接出的管线属于城市供水管网的支线,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规定,应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检查城市街路供水管网的支线及附属设施,故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供水合同,对管网支线进行维修维护,恢复对原告五户门市房自来水管道的供水,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闫某所有的五户门市房的自来水管道恢复供水,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