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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门前三包未尽责 顾客摔伤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0:43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顾客在商场门口摔伤,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015年3月10日上午11时许,原告陈某从被告某商场西门出来后,踩在西门外的一块一米左右的冰面上滑倒,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闭合性骨折。支付门诊医疗费1 203.22元,住院医疗费7 671.02元,合计医疗费8 874.24元。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讼至法院,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评定为九级。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到众多人群出入的被告商场购物后,离开商场已经走出商场大门,由于原告没有注意到脚下有冰面,原告因冰面滑倒致使自己受伤,原告对其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在其门前三包范围内没有及时清理冰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判决被告某商场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 182.24元的30%即33 354.67元,原告自负70%即77 827.57元。

  此案提醒广大商家,在从事服务行业的过程中,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受到伤害,真正实现顾客是上帝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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