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公寓中引发的赔偿案件,值得深思。
原、被告双方均系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某老年公寓托老人员。2014年8月3日13时30分,原告张某为询问公寓水泵的开关位置,到被告张某某房间找正在玩麻将的公寓管理人时,因原被告曾发生过矛盾,被告让原告出去,原告听后便辱骂被告,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拿起剪子与原告发生厮打,用剪子将原告左肩膀扎伤并将原告鼻子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 768.27元,公安机关给予被告张某某500元的治安处罚。原告经司法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方调解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伤残费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担主要责任。原告到被告屋内问事,被告虽然不冷静,原告不应辱骂被告,并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对损害发生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46 986.27元的70%即32 890.39元;原告张某自负30%即14 095.88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群老龄化的迅速增加,老年公寓成为新兴的产业,老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本应该如同一家人一样互相尊重和理解,但却因一点小事产生矛盾引发纠纷,最后导致一个身体受到伤害,另一个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希望引起公寓管理者的注意,加强管理,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