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疏于管理井盖 致人死亡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4:00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未对单位的通讯管井盖妥善管理,导致他人死亡的赔偿案件,本案为公路上设置上下井及通讯井的单位敲响了警钟,必须加强对此安全保管义务,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2015年4月11日,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大江牌48型两轮摩托车沿鸡冠区某路西向东行驶至双圆驾校东50米处时,驶入路中通讯管井摔倒,董某某当场死亡。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鸡西市某维修队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董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董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30%合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某死亡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为证,被告虽然否认该事实,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原告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董某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30%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万余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对上述赔偿项目及数额均无异议,应予以支持。被告鸡西市某维修队赔偿董某某的继承人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