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一起在朋友家借住期间,盗窃朋友家财物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因一时的贪念,既触犯了法律,更失去了朋友的信任和友谊。
被告人张某与失主曲某某系朋友关系,于2015年5月初到曲某某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家中借住。5月7日下午3时许,张某乘曲某某外出、家中无人之机,将曲某某放在衣柜内的人民币6 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 6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盗走。事后,张某以邮寄方式将平板电脑返还给曲某某,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某盗窃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8 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此案提醒那些善良的朋友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出于好心接待和留宿朋友时,不要对自己的财物掉以轻心,要加强管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