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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不文明交通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5-12-08 15:40:46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引发纠纷的案件,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最终触犯了法律。

  2015年6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鸡西市鸡冠区永康巷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时,险些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造成王某某腿部受伤。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右侧外踝骨折、头部外伤,多发擦挫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诉讼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某人民币4.3万元,王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王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王某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了适合社区矫正证明,故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都拥有了私家车,为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交通行使过程中,应当礼貌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互相谦让和尊重,才能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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