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换天然气引起的纠纷,因被告与原告的纠纷并不是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系个人行为,所以由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行承担责任。
许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均系被告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气员。2014年12月21日14时许,在鸡西市鸡冠区某加气站,因为加气问题宋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刘某某上前拉架后也参与宋某某与许某某的厮打,导致原告宋某某受伤。原告于当日被送往鸡西市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环指远节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4 309.30元。本案经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东风派出所处理,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刘某某、许某某二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因找不到刘某某,现只起诉许某某,且只要求许某某在其依法应承担的份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为加气问题宋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刘某某上前拉架后,三人相互厮打在一起,致原告宋某某受伤。公安机关已对此作出认定与处罚,许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只要求许某某在其依法应承担的份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放弃对刘某某共同侵权人的起诉,故许某某对刘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然纠纷发生地点为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站,但许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并不是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系个人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双方争执中互有厮打,均各自存在过错,原告宋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许某某承担35%的责任,刘某某承担35%的责任。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 918.27元的35%即3 821.39元;原告宋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即3 275.48元;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