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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室内管道隐患未报修造成损害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08 15:43:31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孙某某在明知室内供水主管道锈损严重,没有及时报修和维修,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孙某某和孙某系鸡冠区向阳办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共同所有权人,原告承租李某所有的该房屋用于经营鸡西市鸡冠区某机票售票点。2015年2月13日晚8时,孙某某、孙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室内主管道与分户管道连接处的管道,由于锈损严重,给水压力大时管道自然爆裂跑水,造成原告租赁的房屋室内墙壁、地板等物品被水浸泡,当日某自来水公司得知跑水一事后关闭了水源,次日某物业接到报修后进行了维修,有偿更换了新的管路。房主李某同意由原告主张房屋被水浸泡的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00元。经鉴定原告的损害价值为5567.5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规定,从街路干线、支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修、检查。被告孙某某、孙某作为某号楼某室的产权人在明知室内供水主管道与分户管道的连接处管道锈损严重,没有及时向物业或自来水公司报修也没有进行维修养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被告某自来水公司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爆裂的水管已经入户,故对原告要求某自来水公司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孙某某、孙某赔偿原告唐某某财产损失5567.55元,驳回原告要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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