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者安装供热计量表费的案件,使购房者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012年4月8日,于某与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协议,购买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鸡西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原告苑某某从于某处购买该房屋,2014年1月1日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将订购协议上的购房人于某更名为苑某某。2015年3月26日,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苑某某收取安装供热计量表费25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认可计量表是其开发房屋应配备的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供热计量装置是房屋开发商销售房屋应该配备的设施,安装该设施产生的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取购房款后,又向购房人收取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退回收取的安装供热计量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返还原告苑某某安装供热计量表费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