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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发生在网吧内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5-12-08 15:45:04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网吧内的赔偿案,值得人们反思。

  2015年3月23日中午12时许,在鸡冠区某网吧门口,因张某某去某网吧内找孩子,与网管陈某某的对象宋某某发生口角,在张某某与宋某某发生厮打时,陈某某也上来殴打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支付医疗费7206.99元。因双方协商未成,张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26.99元。2015年5月1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给予张某某、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宋某某、被告陈某某将原告打伤,对原告损失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原、被告均不要求追加宋某某为被告,且陈某某亦同意自行承担原告损失,故本院准许。因原告对纠纷发生的起因有一定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按责任分担。纠纷中被告责任较大,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20%。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的80%即7702元;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

  此案提醒网吧业主,在经营网吧时,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近入网吧,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成长,同时,也告诫家长们,在发生纠纷时,应当理智和冷静对待问题,避免因一时的冲动,导致两败俱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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