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法院认定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宇编造以能给被害人牛某办到鸡西市河子河区铁路运输科财务部或者会计部工作为名,分多次骗取牛某人民币总计39 168元,赃款被全部挥霍。在法院审理期间,张宇委托其父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并委托近亲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张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此案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的首起刑事和解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内容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等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实践证明,通过当事人和解形式结案,能够较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而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在当事人和解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的国际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