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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诉讼有风险 举证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5-12-10 12:07:13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当事人未提供合法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曾在一个工地工作而相识。2015年6月25日被告张某与发包商联系到一笔承包砌石头的工程。被告张某与原告孟某某协商共同完成此工程,原告找到本村的几个农民,与被告张某一起施工。施工期间发包方给付了原、被告2 000元。一共施工了9天。结算时,发包方只同意再给付施工费13 500元。被告张某不同意,但原告同意并从发包方处领取13 500元,该款在原告处,由原告以其名义存入银行。现原告提出被告张某当时曾承诺大工每天劳务费200元,小工每天劳务费是130元,按此标准计算原告从发包方处少领取5 300元,要求被告张某给付。被告张某否认有过此承诺。原告申请证人吕某、齐某出庭作证。证人吕某、齐某出庭陈述的证言没有证实被告张某承诺每天大工200元、小工130元的内容,二名证人承认书面证言是他人代写,自己并不知道证言的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孟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施工费应由被告张某给付且其已为发包方签字并领取了施工费,故其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施工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告诉广大群众,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以防出现纠纷时,能作为有利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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