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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一件小事引发的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12-10 12:10:55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朋友之间打电话时,言语不和而导致的伤害案件。

  2013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打电话给女友苏某某让其回家时,苏某某当时正与被害人张某及周某某、于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祥光路串店吃饭,张某接过电话拒绝了孟某某的要求,引起孟某某不满。同日0时20分许,孟某某与其朋友赶到祥光路串店对面旅店门口,用其携带的镐把打在张某的头部,张某被打倒在地,孟某某又挥起镐把打到了周某某的右耳。2014年4月9日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裂伤”诊断成立,为外伤所致。张某损伤属重伤,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

  此案被告人孟某某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既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更给爱冲动的年轻人们敲响了警钟, 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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