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在鸡西市鸡冠区某医院门前碰见“小龙”,于某在得知“小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与“小龙”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并在原地等候。约1小时后,“小龙”拿回塑料袋包装(每袋10克)的甲基苯丙胺二袋交给于某,于某付给“小龙”人民币4 800元。后于某吸食掉约9克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11日11时30分许,于某在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某诊所被鸡冠区公安分局干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一个手包内收缴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1.42克。2015年4月1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案告诉广大群众,毒品害人又害己,更危害社会和家庭的幸福与和睦。所以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