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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购房未查房照 败诉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5-12-10 12:12:23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时未审查房照的所有权人和房照性质,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

  1990年7月11日,原告陈某房屋动迁后取得鸡冠区X栋X层XXXX号房屋并入住,交纳房屋集资款后,得到有限产权住房证。1999年9月12日,陈某向曲某某借款1万元,中间人刘某某代陈某向曲某某偿还了欠款。2001年1月12日,原告陈某向被告刘某某出具两份欠条,其中一份写明:“今有陈某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到2001年5月末前还款,本人楼房一户作抵押,楼房居住证和门钥匙交刘某某保管,到期不能还款,可将此楼居住权转让给刘某某。借款人:陈某”。并交付了住房证和钥匙。2001年12月6日,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法院认为陈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确认陈某用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无效,判决陈某偿还欠刘某某代其向曲某某履行的借款本息11 05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陈某下落不明。2006年12月1日,被告刘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签订了转让房屋协议,将以上争议房屋以壹万柒仟伍佰元整进行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丛某某居住使用争议楼房至今,住房证在被告丛某某处。原告陈某2013年9月才知房屋卖给被告丛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原、被告争议楼房的房籍档案及被告丛某某提交的有限产权住房证证实,原告对该楼房享有使用权及部分产权。被告刘某某私自将楼房转让并将住房证交给被告丛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被告丛某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将争议楼房及住房证返还给原告陈某,被告丛某某明知其购买的楼房可能存在争议而购买,故对其提出是善意取得的辩解不予采信。判决被告丛某某返还原告陈某位于鸡冠区X栋X层XXXX号房屋和住房证。

  此案告诫人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房屋的证照是否齐全,并且出卖人是否具备所有权,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形,避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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