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鉴定人作为重要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少年法庭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少年法庭在召开庭前会议时,被告人的委托代理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怀疑鉴定意见被人为夸大,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持证。少年法庭依法对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鉴定资格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后决定传鉴定人到庭质证。在庭审质证过程, 鉴定人出庭对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争议问题做了专业而通俗的回答并解答了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提问。
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能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对法院公正审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