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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重要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法庭辩论

发布时间:2013-07-19 09:02:24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

    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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