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对合伙企业确立的一般规则包括:
(1) 关于合伙企业的定义,所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关于普通合伙人资格规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 关于合伙协议规则,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是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责任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4) 关于合伙义务规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 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规则。
(6) 合伙企业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