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另外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也属于此列。
(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垄断法制裁。
(3 )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