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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7 09:34:11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使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挤兑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

    (一)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

    (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经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临时入镜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理;

    (二)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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