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常常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合犯”或“对向犯”问题,即侵害人与受害人互为对象,双方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如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刑事案件中,侵害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受害人如果是国有性质的单位的负责人员,则有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406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关于对向犯现象,刑法分则中尚有其他实例。如甲明知乙所有的30000元是假币,双方通过协商,甲用5000元将该假币收归己有,则乙构成出售假币罪,而甲构成购买假币罪(在没有证据证明甲如何使用这些假币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均构成犯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从罪名上的表述就可以看出,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