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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7 10:34:04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有特定法院管辖,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加以变更的诉讼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专属管辖共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也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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