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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7 11:1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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