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本条规定,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方式,一种是口头方式 。两种方式中以书面方式为主,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便利其行使起诉的权利,才可以允许原告口头起诉。此处所说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原告本人因文化水平或法律知识等欠缺所造成的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其次也包括在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因类似原因而造成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