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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执行当事人的邮政储蓄存款

发布时间:2013-07-20 11:14:4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3年3月19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可否执行当事人邮政储蓄存款的复函》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何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邮电支局既对外开办储蓄业务,人民法院在决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蓄存款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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