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般而言,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措施强制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活动。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或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方式下即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的一方称为被执行人,也可以称义务人或债务人。
执行是与履行相对而言的。所谓履行,简言之,即债务人自愿完成其义务。与履行相比,执行主要有三个特点:
1.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强制性是执行的根本特点,执行由此又称强制执行。而履行则是自觉的基于义务人的自愿,并无强制色彩,故又称自动履行。一言以蔽之,有无强制性是执行与履行的根本区别。
2.执行是依法进行的
即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必须于法有据。而履行是自觉的、则无法定的程式要求。
3.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也包括当时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作为诉讼活动,执行虽然首先是人民法院的植物行为,但并不限于此,还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如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等,必要时则还包括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协助执行行为。而履行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